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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应止于“驳回”

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通告,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的规定,对第58130606号“杨倩”、第58108579号“陈梦”、第58265645号“全红婵”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(含一标多类)予以快速驳回。

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,中国运动员勇于挑战,超越自我,以优异成绩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,杨倩、陈梦、全红婵等一批优秀运动员脱颖而出。不出所料,杨倩等优秀运动员也成了不少商家和自然人眼里获取商业利润的“香饽饽”,他们的姓名迅速被人恶意抢注申请商标。这种以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,不仅侵犯了奥运健儿的姓名权等合法权益,也伤害了公众感情,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,影响十分恶劣。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果断驳回这些商标恶意注册申请,体现了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鲜明态度,值得充分肯定。

对于这种旨在不正当利用奥运健儿声誉营利、恶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,及时予以驳回乃题中之义,但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能仅止于此。以往的一些事例和案例表明,尽管不少恶意抢注商标申请被依法驳回,但有的未能从根本上杜绝商标恶意抢注行为,不少恶意抢注商标者总是另寻时机“卷土重来”,以致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依法打击陷入了“治理、反弹、再治理、再反弹”的循环。可见,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能只有“驳回”这一招,而需要进一步探寻治理良策。

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,其关键病灶在于违法成本低。2017年4月,原国家工商总局将商标注册费从每件600元降为300元,此举有效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,客观上却也让恶意抢注者申请注册一件商标,违法成本仅有300元,恶意抢注者断不会有切肤之痛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被恶意抢注的权利人若要依法维权,往往要付出比恶意抢注者违法成本更高的维权成本,甚至还可能陷入“追回一只鸡,得杀一头牛”的尴尬,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蔓延。

从本质上讲,部分商家或自然人恶意抢注商标成瘾,源于诚信的缺失,而诚信缺失的背后,则是对恶意抢注者没有祭出失信惩戒的大棒。目前,我国在商标注册领域尚未引入信用惩戒机制,恶意抢注者即使抢注的商标被驳回,也仅仅承受了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。如此“轻饶”,恶意抢注者自然会滋生“大法不犯、小错不断”的戾气,大搞恶意抢注商标乐此不疲。

惩治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,不应仅止于对抢注的商标予以驳回,而应坚持标本兼治。既要在扎紧审查、异议、撤销等各环节“栅栏”的基础上,通过修法、出台司法解释、制定条例等方式,大幅提高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,让恶意抢注者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;又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,把恶意抢注者列入失信黑名单,给其戴上“一处失信,处处受限”的“紧箍咒”,倒逼其主动打消恶意抢注商标的“小九九”歪念。

此外,鉴于权利人依法维权客观存在的收益与成本付出“性价比”太低,应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,在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,以此降低维权成本,激发权利人主动依法维权的积极性。唯有如此,恶意抢注者才没有“碰瓷”的底气,切实减少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乃真正可待。(张智全)

来源:北京青年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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